中世纪盛期英国城市化水平研究述评

作为最早完成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国家,英国的城市化问题一直备受学界关注。学界关于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水平存在多种判断,以“政治、法律制度”为视角者认为城市化水平较低,而偏重于“城市人口量”及“非农行业”者则认为城市化水平相对较高。对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水平研究概况进行梳理,可以看出这些研究视角或估算标准均存在一定局限性。客观准确地考察城市化水平,需要重新解读中世纪城市的定义,分析定义里“政治、法律制度”、“城市人口量”和“非农行业”三要素的关系。只有确定了中世纪城市的独有属性要素,才能厘清各要素之间的分歧与矛盾,为准确估算城市化水平提供理论依据。

作为最早完成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国家,英国城市化问题一直备受学界瞩目。学界关于城市化未形成统一定义:经济学注重国民经济由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的转移与发展,人口学强调乡村地区人口数量下降与城市居民在总人口中比例不断提高,而地理学考察的主要是农村居民向城市的持续流动,社会学考量的是乡村移民的身份、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是否市民化等。可见不同学科各有侧重。尽管对城市化内涵的理解各不相同,但城市化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乃至国家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尺却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近年来,随着研究深入,人们认识到工业革命时代以来的城市化运动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是英国经济、人口与社会诸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一个结果,所以越来越多学者开始关注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城市化发展状况。国内学者刘景华、徐浩等人先后撰文对中世纪英国乃至欧洲城市化问题做了系列研究。国外学者戴维·尼古拉斯(D.Nicholas)、简·弗里斯(J. de Vries)、爱德华·米勒(E.Miller)、戴维·帕利泽(D.M.Palliser)等人更是将城市化作为一个“长时段”历史现象加以考察。可以说,中外学者日益认同中世纪是城市化历史上的重要阶段,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在判断英国城市化水平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分歧,有以政治法律制度为标准者,有以城市人口量为估算依据的,还有学者以非农行业作为城市本质特征继而在此基础上进行估算城市化水平的。鉴于中世纪城市化水平与近代城市化与工业化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也关系到对工业革命时期城市化社会的认识,所以笔者不揣浅陋,试图对目前学界城市化水平研究概况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以期推进对该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传统史家大多将“中世纪城市”视为一个特殊的政治、司法单位,往往从与法律视角进行考察。比利时史家皮雷纳认为,中世纪城镇“靠工商业维持生存,享有特别的法律、行政和司法权利”;德国学者汉斯-维尔纳·格茨、迪尔歇等人也认为,城市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区域”、“以共同生活的法律规则表现出来”,拥有“自己城市的法权”、“自己城市的法庭”以及立法制度等。这种特殊的法律地位来源于城市特许状。皮雷纳虽未明确提出“城市化”概念,不过在“制度”定义基础上对城市人口进行了估算,认为整个欧洲在中世纪时期城市人口从未超过其全部人口的1/10,而不列颠在中世纪时经济较为落后,城市人口比例可能还要低些。经济史家克拉潘与布瓦松纳的估算与此大致相同。另一位中世纪史家庞兹根据《末日审判书》和1377年人头税卷宗的估算,11世纪晚期英国城市人口比例为5.5%、14世纪晚期为8.5%,对于中世纪盛期英国城市人口比例则没有给出明确结论。鉴于中世纪晚期城镇经济出现衰退,各种疫病造成的死亡率高于乡村地区,中世纪盛期英国城市化水平徘徊在8.5%—10%。

英国著名史家梅特兰被誉为“城市史的奠基人”,亦认为英国自治市的特权主要是“免予地方普通法庭的司法管辖,拥有自己的法庭”、选举官员镇长(reeves)、验尸官(coroners)和市长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享有收税的权利等,这些特权从市民人身自由到选举本市的官员,不一而足。正是在自由、自治等权利的制度基础上,学者们估算了中世纪英国城市数量。据梅特兰、泰特等学者研究,按照政治、法律标准,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大约有一百多个城市。根据议会卷档可知,议会召开时议员来自大约一百多个城市和自治市,爱德华一世时最多达到166个。由于没有直接的城市人口统计资料,加之上述学者的关注重点在于“城镇的起源”及其法律地位,并未依据间接而残缺的税收资料进行估算城市总人口。不过,他们关于“中世纪城市”的认识,关于城市数目的大致估算,为后来从“制度”视角考察城市化水平提供了研究基础。尽管传统史家也有涉猎经济者,但大多从政治和法律视角出发考察城市,视其为享有特权的团体或所在。因此,桑巴特所说的“大量涉及单个城市的著述充其量只是关于市政法规或历史遗迹的史著”,这的确在相当程度上揭示了城市传统研究特点。

在现代学者中,爱德华·米勒和哈彻等人较早正式提出了“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概念,其他如大卫·尼古拉斯、保罗·霍恩伯格以及简·德·弗里斯在考察欧洲范围内城市化进程时均已频频述及“前工业时代城市化”和“中世纪城市化”。部分现代学者也从自治或权利的视角考察英国中世纪的城市化水平。他们的研究表明享有自治权利最多的是伦敦市,而自治程度最小的则是萨福克郡克莱尔(Clare)小镇。其他英国城市的自治程度则大体上居于伦敦和克莱尔之间,其“共同特点”是大都存在着“市民保有权”(burgage tenure),即市民有权以缴纳货币租的方式自由地世袭持有、遗赠、出售或转移其保有物(tenements),由此免除了劳役而享有“人身自由”及相应“法律权利”。据此,米勒等人对城市人口比例也做出估算,认为在中世纪盛期英国城市人口在10%左右。当然,米勒与哈彻并非恪守中世纪城市“制度”标准的传统学者,但二人非常重视自由、权利等制度因素在中世纪城市中的地位。中世纪城市史专家雷诺兹(Susan Reynolds)也很重视、特许状等制度因素,不过并未就城市人口比例进行估算,因为她认为“几乎没有任何有价值的总体估算”。

总的来说,传统史家更多的是对中世纪城市进行定性分析,将城市及城市居民量化者寥寥无几,至多是给出了粗略的人口估计,对于中世纪时期英国城市化水平估算也比较低,大多在10%以下。这也符合我国著名中世纪史专家北京大学马克垚先生的判断,“英国自治城市属于少数,大多数城市并未得到自治”,仍然处于封建统治之下。需要说明的是,现代学者从多个视角研究中世纪城市及城市化问题,并不以政治、法律制度为唯一标准。

近年来的研究表明,政治、法律制度作为中世纪城市的定义具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估算的城市化水平偏低。虽然拥有或特许状是中世纪城镇的基本特征之一,但并非所有城镇都获得了特许状,有一些城镇出于各种原因没有获得特许状。以英格兰北部为例,到1216年时拥有城市的自治市镇约有四十个,还有10个市镇没有获得,如包括无者则市镇数量上升到50个。还有一些城镇是在中世纪晚期才陆续获得特许状与自治权利的。例如莱斯特市,14世纪初时人口达到3000多人,但一直受到庄园的严密控制,直到中世纪晚期转入王室之手后才获得自治权利。

据约克大学的戈德堡教授(P.P.Goldberg)研究,还有些城镇虽未获得正式特许状,但实际上已经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诸如萨福克郡的呢绒城镇拉文纳姆(Lavenham)和哈德利(Hadleigh)。这类居民点的城市属性已经显露无遗。此外,还有一些城市出于逃税目的没有派议员参加议会。梅特兰就提到托灵顿市(Torrington)“为免除参会义务”专门向王室购买了一纸特许状。所以,依据特许状和议员出席议会情况来推算城镇数量之做法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估算出的城市化水平自然也就偏低些,这也是造成传统史家得出“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水平较低”结论的重要原因。当然也没有学者完全以“政治、法律制度”为城镇定义的唯一标准。或许正是意识到这种局限性,许多学者在界定“中世纪城市”定义时补充了其他条件。

鉴于中世纪城镇不仅是一个政治、法律地位特殊的社区,而且是一个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所以一些学者将居民点人口数量作为判断城镇属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在此基础上考察城市化水平。对于构成一个城市的最低人口数量标准(以下简称“城市人口量”),中外学者并未取得共识。许多学者回避城市人口量问题,如约翰·坎农(John Cannon)和罗纳德·弗里策(Ronald Fritze)等人在新近出版的《不列颠历史词典》、《中世纪英格兰百科全书》“城镇”条目中未给出数量标准,或代之以“增长迅速”“规模较小”等模糊词汇而无定量的描述。城市化问题专家诺克斯在回顾中世纪时期欧洲的城市复兴时,认为“在13世纪后期,欧洲大约有三千个城市……这些城市中心大多规模较小,人口不多于两千人”。上述学者均未明确提到中世纪城市人口量标准,但其关于城市规模和居民数量的描述,依然对估算城市化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显而易见,学者们根据不同的“城市人口量”标准,估算的城市化水平迥然有别。

有些学者以2000人、5000人和1万人为基础计算城市化水平。剑桥大学经济史教授里格利(E.Wrigley)在考察英国社会转型时,所统计的城市化水平即是仅以5000人以上的城市为统计对象,城市史专家简·德·弗里斯(Jan de Vries)在述及近代欧洲各国城市人口比例时,也选取了5000人以上的居民点,没有考虑2000—5000人口之间的城镇。按照此种标准,1520年英国城市人口比例仅为4.4%。可见,上述学者虽未明确提出“城市人口量”,在估算城市人口与城市化水平时则依据数量标准。实际上,近现代史研究者多以5000人甚或1万人作为城市人口量,故而认为工业革命前英国城市化水平在5%左右。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世纪史学者对城市人口量的认定普遍偏低,诸如霍弗教授(P.Hofer)认为以1万人口作城镇和村庄的分界线简直是“荒唐的”。中国人民大学徐浩教授考察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水平时曾认为,一般情况下,只要人口在两千以上、农民在一半以下的居民点就可以归入城市范畴,据此得出英国的城市化水平在15%—16%。

还有学者以400人为中世纪英国城市人口量,在此基础上估算了英国城市化水平。需要注意的是,在众多城市史研究者中,只有英国学者拉塞尔(J.C.Russell)相对明确提出了中世纪城镇的人口量,认为不少于四百名居民的聚落就是市镇。其他中外学者关于中世纪英国城市人口量的400人标准,则是笔者分析推理得来。据年鉴派史学大师布罗代尔考证,法国统计标准曾规定一座城市至少应有2000居民,而分裂落后的德国在中世纪末期约有三千个地方取得城市资格,平均人口仅为400人。由伯明翰大学的希尔顿教授关于“英法城镇比较”的研究可知,英国在中世纪时期经济、人口和城市发展水平均落后于欧洲大陆的法国,相比较而言更接近于德意志王国;亨默恩(M.Hemmeon)在考察市民保有权时亦曾将英国与诺曼底、尼德兰和德意志等地区作过比较,认为英德两国城市发展水平最为相似,事实上到中世纪晚期与近代早期时,两国的城市化水平亦十分接近。爱德华·米勒、约翰·哈彻等学者在论及中世纪英国城市增长程度时,认为英国大约有五百多个市场小镇,“平均人口大约在750人”,而作为城市最低人口数量标准的城市人口量显然应该低于750人的平均数额。同样,理查德·霍尔特也认为市场小镇人口在500—2000人,不过绝大部分“很可能是接近五百人而不是2000人”。因此,国外中世纪城市史学者在实际研究中默认的城市人口量大致为四五百人左右。

中国中世纪城市史专家刘景华在阐述中世纪城市体系时,提及“中小城镇人口一般都在一千人以下……有的小城镇只有500居民”;徐浩教授后来也提出“英国小城镇数量众多、地位重要”,不过人口一般不到五百人,这里的小城镇人口最低数额已经在五百人以下;所以,两位中国学者虽然都没有明确提出中世纪英国城市人口量,在实际研究中也是认为四百人左右的居民点可称其为城镇,当然是位于城市体系末端的最小城镇。因此,400人是国内外多数中世纪城市史学者实际默认与接受的城市人口量。按照400人的城市人口量标准,以达勒姆大学的布里特奈尔(R.Britnell)为代表的学者们认为,中世纪英国六百多处居民点都可划为城市或符合城市标准,城市化水平至少在15%左右,由于城市人口计算的疏漏,实际上很可能更高些。中国人民大学徐浩教授在估算城市化水平时,实际上即将两千人以下的小城镇也包括在内,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人口不到五百人的小城镇,认为在13世纪晚期“很可能达到了20%左右”。

同样,通过城市人口量计算城市化水平也存在局限性。城市人口量量化了最低人口数量,明确了中世纪居民点的城市属性,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即有些村庄人口亦多达数百人,与小城镇居民数量相仿佛,甚至超过后者。中世纪人口史专家J.C.拉塞尔在研究1377年人头税卷宗时,发现有的村庄人口高达800人,远远超过上文提出的城市人口量。前文已述,400人的中世纪城市人口量标准并非英国王室或议会以行政手段规定的,大多数学者都未明确提出过,显然是认为单纯人口数量不能成为衡量一个社区转变为城镇的决定性条件或理由。正是因为意识到“城市人口量”的弊端,所以许多学者在界定“中世纪城市”定义时,除制度、人口量标准之外,还附加了相应的经济条件。

非农行业是中世纪城市定义的一个重要经济属性,许多学者在此基础上对英国的城市化水平进行了估算。英国著名城市史专家雷诺兹在界定中世纪城市定义时提出两个属性,其中第一个属性就是“其居民以贸易、工业等其他非农行业为生”,“依靠各种各样的职业生活”,这意味着城市居民主要以多种非农行业为生计来源。不过,雷氏认为,“在1086年之后和1377年之前”,几乎不存在“任何有价值的总体估算”,可见其对城市人口估算很谨慎,甚至有些悲观,然而其关于中世纪城市“非农行业”属性的观点为中外许多学者所认同。米勒和哈彻在对中世纪城市进行定义时,列举了将“城镇与村庄相区别”的诸种特点,其中包括“人口相对稠密”、“发展出一定的制度特征,享有人身和财产自由”、“大部分居民通过制造业、食品加工和贸易而非农业谋生,因而居民成分多种多样”等内容,可见二者也是认同多种非农行业是中世纪城市的重要特点之一。如前所述,他们对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水平估算在10%左右。

对非农行业属性最为强调的是英国著名中世纪史学者克里斯托弗·戴尔,他认为“聚焦经济和功能,可以使我们在城镇和村庄之间做出更准确的划分”,“居民点有很高比例人口从事多种非农职业”是城镇定义的内涵之一,等等。他正是在此基础之上将大量小城镇纳入考察范围,“绝大多数在三百多人”,认为“各郡城市居民比例波动区间为15%—25%,平均值接近20%”,从而对中世纪英国城市化做出了较为乐观的判断。后来他在参编《剑桥不列颠城市史(600—1540年)》时进一步阐述这种思想。国内学者中比较重视“非农行业”属性的是徐浩,他认为传统学者对城市化水平估算较低主要是城市的定义问题,过于偏重从制度层面考察城市属性,而新的思路则是侧重于将经济上的非农行业作为城市的本质特征,以此为标准进行城市化水平估算。据希尔顿研究,在中世纪晚期,居民在五百人左右乃至更少的小城镇大多拥有数十种非农行业。譬如斯塘(Stow)在1380—1381年人头税簿中纳税人口为166人,考虑到逃税和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口,则斯塘人口数量在250—300人,小镇里分布着“28种不同的行业”,主要是一个工业和商业社区。格洛斯特郡人头税簿登记的其他小城镇,温奇科姆(Winchcombe)、费尔福德(Fairford)、赛伦塞斯特(Cirencester)、奇平卡姆登(Chipping Campden)等地行业结构与斯塘大体相似,能够辨识出的非农行业均在二三十之多。

上述学者对于非农行业的重视,实际上认为城市不仅是人口集中之地,也是各种工商业活动汇聚之地,城市居民已经从第一产业——农业中转移出来,主要从事各种非农行业生产。城市是劳动和社会分工的产物,分工越细,非农行业数量越多则城市愈进步。在此意义上,非农行业的数量多寡就是城市繁荣与否的晴雨表。目前对非农行业的强调正获得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一般说来,非农行业只要达到数十种之多,这样的居民点就具备了城市的属性。近年来,英国著名城市史专家利兹大学帕利泽教授(D.M.Palliser)在总结不列颠城市发展进程时无疑认同上述观点,认为“小城镇无论多小,都是真正的城市社区”,其“独特的社会经济特征使其区别于乡村同胞”,他在城市化水平估测上也接受了戴尔、布里特奈尔等人的基本判断。不列颠各地区城市发展并不均衡,采用“非农行业”标准后对英国各地区、各郡影响不一。按照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标准,西南部德文郡拥有75个城镇,而东部诺福克郡仅有6个城镇,而按照非农行业标准,后者城镇数量上升为21个。总的来看,采用“非农行业”标准后英格兰城市数量总体上有所提高,在1270年至1540年,大约有667个小城镇。这些小城镇人口总数约占城市总人口的一半,考虑到各种误差,可以大致认为在中世纪任一时期包括盛期,小城镇数量为六百个左右,倘若加上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数量则达到七百左右,如此则城市化水平达到20%以上。

当然,非农行业标准也并非尽善尽美。亨默恩的研究表明,中世纪英国存在着“纯农业小型自治市”,他甚至认为“农业是英国大多数自治市的主要行业”,除了牛津、剑桥等地方中心外,“内陆几乎所有自治市都是农业类型的”。而著名经济史家坎宁安早就提供了这样的例证,1296年的科尔切斯特市(Colchester)的财产目录展示了一幅农村公社的清晰画卷。除去农业自治市外,中世纪英国还存在着要塞自治市(garrison boroughs),诸如利默里克(Limerick)、登比(Denbigh)等。上述这些情形不符合非农行业标准,也是后者所无法解释的。此外,据希尔顿研究,这些非农型小城镇的政治和社会管理性质无异于乡村庄园。许多小镇居民人身不是完全自由的,也不具有市民的权利,有的镇民还要到修道院自营地提供劳役等。有的由修道院受理“所有涉及城镇的诉讼”,而黑尔斯欧文的修道院长对镇民“强征婚姻捐和其他带有奴役标记的各种费用”。可见,这类“非农”型小城镇自由、自治阙如,与“中世纪城市”概念里的制度要素相背离,甚或对立。“非农行业”作为城市属性标准,其有效范围是令人怀疑的。

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英国城市化水平研究状况的梳理可知,学界在城市化水平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这显然同对中世纪城市定义的理解有着密切关系。学者们对中世纪城市定义内涵存在的不同理解,大体可归结为政治或法律制度上享有特权、城市人口相对集中以及存在多种非农行业等三个方面,而不同的分析视角则带来城市化水平估算的显著差异。相对而言,政治、法律制度视角下的城市化水平估算较低,城市人口量和非农行业标准下的城市化水平则更高些。显而易见,上述三种标准下的城市化水平估算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偏重任何一方都不能全面而客观揭示中世纪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的真实水平。

中世纪城市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在“中世纪城市”定义里,政治、法律制度、城市人口量和非农行业三种要素都是考察城市属性重要的指标,若对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水平做出较为科学的判断,则需要综合考察城市定义里制度、人口量和非农行业三种要素及相互关系。由上可知,上述三种城市化水平考察视角或估算标准均存在一定局限性,尤其是“非农行业”与“政治、法律制度”之间矛盾更为突出。厘清“中世纪城市”定义里各要素之间的矛盾与分歧,需要深入剖析城市定义,确定中世纪城市最重要的属性是“政治、法律制度”、“城市人口量”抑或是“非农行业”。人口“相对集中”显然是一切时代城市的共同属性,“政治、法律制度”因素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中世纪城市的“历史性”,相形之下,“非农行业”标准则更多地反映了现代学者对中世纪城市的解读,注入了更多“现代”内容。“历史性”与“现代”性共存于同一事物,两者地位孰轻孰重?我们在以“现代”发展视角探究中世纪城市化问题的同时,是否需要兼顾中世纪城市的“历史性”,中世纪城市最重要的属性体现于哪些因素,这些显然都取决于如何解读“中世纪城市”,取决于“中世纪城市”的独特属性。确定中世纪城市的独特、排他属性,可为新的“中世纪城市”定义本身提供逻辑支撑,从而理顺定义里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最终为重新估算城市化水平提供理论依据。简言之,重新解读“中世纪城市”,确立新的城市定义标准,如此方能对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水平得出较为客观的认识。当然这已是另一问题,需专文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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